黃纓淇大律師俾法官鬧兩句就喊到豬頭咁冇鬼用不如妳成熟啲先至出嚟執業啦妹妹仔!影衰晒成個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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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10625/s00001/1624622294099/3男涉非法集結案-裁判官頻介入盤問被疑偏頗-辯方要求避席申請被駁回
FLCC 895/2020 [2021] HKMagC 9
主審裁判官:裁判官陳炳宙
裁決日期:2021年9月16日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753&currpage=T
186. 當本席作為裁判官,察覺盤問時的問題對證人不公平,自當有責任指出,因為公平的審訊不單止要對被告人公平,也要對控方證人公平。當黃大律師錯誤引述證人的證供時,本席自然有責任提出。當黃大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存在含糊之處,本席亦有責任要求她先澄清。
187. 控方梅大律師認為黃大律師在盤問第二控方證人時,有關證物D3的問題不公平,所以主動提出反對,指證人在主問階段只被要求畫出「大約位置」在證物P34a(iii)上。當時黃大律師沒有反駁代表控方的梅大律師。那麼,她便是接受自己的問題的確不妥,亦不認為本席須介入。如果她認為自己的問題沒有不妥,她可以繼續陳詞,據理力爭,說服本席。本席從來沒有阻止她陳詞。而且,她隨後的確成功利用了該地圖來繼續對證人作出盤問。
188. 現在黃大律師聲稱梅大律師的反對基礎不正確,因為梅大律師的確要求警員畫出準確的位置。本席認為,現階段無需決定梅大律師有否犯錯。本席在黃大律師口頭陳詞時,曾經向她解釋本席的腦袋並非超級電腦,無可能清楚記得整個審訊中每一個人的每一句說話。姑且假設梅大律師的反對是基於錯誤地引述主問的問題,既然連黃大律師自己也沒有反駁梅大律師,並表現得接受梅大律師的反對理由,現在卻反過來指責本席不即時介入,阻止梅大律師的不公平反對,便是對本席不公平。黃大律師最終撤回她這項不公平的指責。
189. 本席的確在梅大律師反對盤問的問題時,向梅大律師表達自己對年輕一代大律師的不滿,但那些說話並非嘲諷或責備黃大律師,而只是為安撫這名具豐富經驗的梅大律師,希望他稍安毋躁,不必經常對黃大律師的一些問題提出反對。事實上,本席當時提出如果本席對黃大律師的問題作出太多的干涉,便會被人批評進入了格鬥場。明顯地,本席時刻謹記自己不應進入格鬥場。而且,黃大律師沒有在她的書面陳詞提及本席當時告訴梅大律師,本席不會排除黃大律師所問的問題會觸及本案的關鍵之處。本席根本沒有過早否定她的抗辯方向,反而只是正在說服梅大律師不要作出太多反對,讓黃大律師進行不受干擾的盤問。黃大律師在她的口頭陳詞時,也主動承認自己形容那一番說話是嘲諷和責備只是她主觀的看法。
190. 本席的確提醒黃大律師本案並不涉及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等交通罪行,而是有關非法集結等罪行。當時本席的確不明白和未能掌握究竟黃大律師為何花費大量時間在第二控方證人所乘座的車輛的位置。本席當時的確懷疑黃大律師是否失去本案的焦點,所以為確保審訊的時間不被浪費,便有責任提醒黃大律師。這只是執行高等法院上訴庭在 HKSAR v Hon Ming Kong [2014] 2 HKLRD 710 一案中強調的案件管理 (Case Management),以免法庭的時間和納稅人的金錢被不必要的浪費。當黃大律師向本席確認有關車輛位置的問題具關鍵性後,本席沒有阻止黃大律師繼續在這方面盤問證人。本席根本沒有過早否定她的抗辯方向。
191. 本席的確曾經在黃大律師向證人指出部份辯方案情時詢問她是否有基礎。某些情況下,法庭有責任為確保審訊公平而詢問辯方案情是否有足夠基礎。某些時候,可能是法官多疑;某些時候,可能是部份案情的確有欠基礎。假若裁判官對於辯方案情是否有基礎心中產生疑問,卻不作出詢問,反而是不負責任。既然黃大律師確認她的確有清晰的指示指出,本席也沒有阻止她指出案情。本席說把這事情記錄下來,那只是把思想說出,即英文的所謂 “thinking aloud”。作為裁判官,把審訊的過程記錄下來,那是法例的要求。本席無論在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審訊期間,不知有多少次向大律師或證人說要把一些重要的事項記錄下來。譬如說,當證人作供速度太快,本席書寫的速度未能追上,本席便會要求證人停一停,讓本席把證供先記錄下來。黃大律師以此指控本席,實在令人遺憾。
193. 事實上,本席自問對黃大律師的一些不恰當問題採取了十分寬鬆的態度。譬如說,她在利用證物D5(3)照片盤問第二控方證人時指出,他在那個位置不能看見新運路東行線。梅大律師立即反對,因為該幅照片清晰地顯示了新運路東行線。本席更加發現,該照片連東行線上的多部車輛也顯示出來。由此可見,黃大律師的問題的確不恰當,亦不公平,也無基礎。但是,本席當時仍然容許她的問題,並向梅大律師解釋,讓警員回答了這個簡單問題,而無需處理這個爭議,反而會更加節省法庭的時間。相同的另一情況出現在黃大律師利用證物D6(9)-(11)照片向第二控方證人指出,他在那個位置看不見AM7043停車的位置(即掃管埔路與新運路東行線的交界處)。本席相信,任何一個正常和合理的人,也可從這些照片看見那個交界處。所以,黃大律師所指出的案情根本毫無基礎。但是,本席並無加以阻止,反而容許證人作答。現在回顧,本席當時應該不批准這些不公平和毫無基礎的問題,以免被人誤會本席偏黃大律師和第二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由劉汝琛律師行(2021年6月21日至25日、7月13日、7月15日)及謝延豐律師行(2021年8月11日、9月16日)轉聘大律師黃纓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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